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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管理及法律法规依据
日期:2006/4/24 文章来源: 点击数:1990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一、报关单位管理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一般进出口企业)。
(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违反《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的,海关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分类管理
根据《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的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设置A、 B、C、 D四个管理类别。对符合A类管理标准,并经申请被海关评为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在对其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优先申报、优先查验、优先放行、凭保函验放等通关便利;对因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记录而被评定为C、 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采取一定的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对B类管理企业,海关实施常规管理。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以“守法便利”为核心原则,对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如实施A类管理是企业评定为“红”名单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适用便捷通关等优惠措施的先决条件。
(三)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制度
评定和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是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守法状况和水平采取的一种内部管理措施,不需企业提出申请,公布后不发任何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定期在评定年度的第一季度评定并在相关媒体上正式对外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海关对“红名单”企业给予所有按规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对“黑名单”企业调整为D类管理。
二、进出口货物通关
企业进出口活动应遵循“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如实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应按规定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内容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证件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内容必须真实。电子舱单数据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海关将依法对申报内容和货物进行审核和查验。
(二)依法纳税
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交纳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人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关于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包括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此外,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也应当计入:1、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2、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3、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同时,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
二是海关税费的补征和追征。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三是纳税期限及强制措施。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如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的滞纳
金。超过3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将实施下列强制措施: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依法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一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货物、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等。企业在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时要遵守下列规定:1、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2、海关监管货物,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质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3、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4、对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处置,包括改变货物使用的特定地区、企业、用途,以及调换、内销、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等,均须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和批准。
三、特殊通关事务
(一)便捷通关
目前,企业可以享受的便捷通关措施主要有:提前报关、联网报关、担保验放、加急通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工贸易联网等七项。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海关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1、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详见“五、加工贸易保税监管”部分)。
2、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便捷通关企业的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3、担保验放。企业在办理通关手续时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时,便捷通关企业可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4、加急通关。海关对便捷通关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在便捷通关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便捷通关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5、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便捷通关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便捷通关企业还可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6、联网报关。便捷通关企业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还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7、快速转关。根据便捷通关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给予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二)无纸通关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方式。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打印的纸质税费单据,海关不交与纳税企业,由指定银行(取单行)按照双方协议领取纸质税单缴款书。海关与取单行办理交接联系手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可以进行网上支付业务。从准确、快捷、方便为企业服务,提高海关通关效率的角度出发,网上支付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无纸通关项目结合使用。未按规定时限交单或经催交7天内仍未交单的企业,现场海关暂停该企业无纸通关业务。
四、减免税货物监管
(一)监管要求
1、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3、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4、项目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5、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6、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8、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9、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10、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二)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列》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加工贸易保税业务
(一) 海关监管要点
来料加工监管要点: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或产品为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不得开展来料加工;不得开展旧汽车、旧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组装的来料加工。2、来料加工进口材料、出口成品为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必须报商务部批准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许可证件接受合同备案、放行进出口。3、来料加工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黄金,工业再生原料等须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有关批准证件。4、其他来料加工进口商品一般免领进口许可证件,但出口应证商品及国家另有规定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则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5、保税料件应专库存放、专帐登记、专人管理、专料专用,保税料件不得在合同之间相互串换,更不得将进口料件与国内购进料件相互串换,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进料加工监管要点:除与来料加工有相同的监管规定外,进料加工对进口料件的串换有明确的要求:项下进口料件应专料专用,不能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的特殊情况下,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且无出售盈利牟取差价等问题的,经营单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串换使用。
(二)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应持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件、进出口合同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登记手册》。
(三)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四)加工贸易核销
申请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五)单耗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应如实申报成品的单耗。有单耗标准的商品,应该在标准的幅度内如实申报。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单耗的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海关接受企业单耗申报后,在产品出口前,企业实际加工产品的单耗与申报单耗不符时,企业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变更单耗。
(六)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等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其主管海关书面提出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申请:在中国境内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能够按照海关的规定如实报送数据;有足够的资产和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六、海关稽查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即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核、检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 海关稽查期限
保税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可以包括3个方面:一是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二是自保税货物复运出境之日起3年内;三
是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根据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性质,对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的管理年限为5年,对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的管理年限为6年,对船舶、飞机的管理年限为8年。
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2、被稽查人义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保存会计资料、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资料以及报关单证;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七、海关缉私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海关内设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沙海关缉私局和各缉私分局是长沙关区主管查缉走私(含走私罪嫌疑)、违规行为的职能部门,根据《海关法》、《刑事诉讼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经侦查涉嫌走私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八、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或者向海关总署转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长沙海关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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