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报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英译名称为: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简称HCBA)。 第二条 协会是经海关注册从事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依法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地区报关企业的管理,提升专业化作业水平;规范报关行为,改善、维护报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地区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协会各项工作。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对协会的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协会党建工作。 第五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单位为长沙海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指导、支持会员依法报关;调研、协调、规范报关行业行为;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咨询。 (一) 代表会员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间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诉求,协助解决通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 (二) 提供通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及时向会员提供通关信息;搭建海关与企业沟通平台,组织相关业务研讨; (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 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道德操守。 (五) 开展报关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需求提供相关信息,为报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六) 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自律评比,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七) 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八) 开展与其他地方性报关协会的交流协作; (九) 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团体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拥护本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审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 经海关批准并依法注册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 相关社会团体; (三) 相关单位; (四) 具有海关业务知识、报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协会同意并在会员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三) 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四) 协会授予会员单位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员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 要求协调解决与通关相关的问题; (五)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 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 认真接受年审;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标牌。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会员对协会的处分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罢免; (五)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八) 决定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人代表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特殊情况下,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主持全面工作并召集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即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的会费实施区别对待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对会员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指导。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经湖南省报关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报关协会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