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关制订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操作规范 为全面推行区域通关改革,规范长沙关区各业务现场业务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长江流域和泛珠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业务操作细则,结合长沙关区的实际情况,长沙海关制订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操作规范。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业务快速发展 2007年1月1日至3月23日,长沙海关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报关单355单,进出口货至9092.86万美元,货运量40.62万吨,征收税款10086万人民币。
2007年,长沙海关审批了9家企业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目前,长沙海关适用该通关模式的企业已累计37家。近期,长沙海关将选择两家守法程度较高的烟花出口企业以广州南沙为出口口岸,试运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成功后逐步推广。
截至2007年3月止,与长沙海关开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海关有: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广州机场海关、广州新风、广州三水码头、黄埔老港、黄埔新港、南宁海关、笋岗海关、湛江霞山海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深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