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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有关规定的问答
日期:2007/4/12 文章来源: 点击数:3325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为全面推行区域通关改革,规范关区各业务现场业务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长江流域和泛珠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业务操作细则》,结合长沙关区的实际情况,长沙海关制订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操作规范(暂行)。
    问:长沙海关对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答 :长沙海关对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管理坚持“守法便利”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适用企业的业务运行情况,根据企业管理类别的变动和守法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适用企业如出现走私、违规、无故拖欠税款等情事,应立即取消该企业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资格。
问:这个操作规范规定:凡长沙关区A类管理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那么B类管理企业申请适用该通关模式,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B类管理企业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类型:生产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
(二)        注册时间及注册资金:在海关注册登记满一年且
企业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三)      企业信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资信良好,近3年没有走私、违规、欠税等情事发生;
(四)  业务量:年进出口总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额500万人民币以上;
(五)  其他条件:有一名以上负责海关事务并熟悉“属地申办、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人员,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问:适用该通关模式的进出口企业,什么情况下可向海关提出申报?
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获取准确的进口舱单信息和出口预配舱单信息(包括提运单、船名、航次)后,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问:适用该通关模式对报关单录入有何要求?
答:因通过外网录入并申报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单,外网打印出的报关单右上角没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字样,现场海关出具的、企业凭以向口岸海关申请验放的报关单,可以通过内网打印;也可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报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问:该通关模式在货物担保上有何新的规定?
答: 长沙海关关区内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模式通关时,现场海关接单环节应对已经电子或人工审结的报关单采取“先放后征”的方式进行税费处理,不再要求企业另提供担保。
问:哪些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答:下列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一)        一份提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进口货物;
(二)        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
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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