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为有期限的行政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延续的目的是因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取得行政许可后报关企业经营会发生动态的变化,个别报关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管理失控,报关员和报关管理人员流失、企业亏损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报关企业的法定标准,达不到报关企业资金、人员、财产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的准入门槛。 通过行政许可延续,海关对于这样的企业进行审查,发现不再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将不再允许其继续从事报关业务,以保证报关企业的规范性。 需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 □ 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即将届满的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在期满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延续注册登记许可,若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经海关对其能否继续从事报关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后,办理许可延续的手续。 □ 上述报关企业跨关区的分支机构。由于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而是建立在报关企业许可的基础之上,所以一旦报关企业丧失了许可资格,则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关区内的分支机构还是跨关区的分支机构的报关业务经营资格均将自动终止,海关将注销其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报关企业应当先办理本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然后才能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报关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2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 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 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行政许可法》和《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作为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可以对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期限做出特别规定。 由于《规定》中的报关企业许可程序为两级海关审批制度。且规定的审查期限均为20日,而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延续程序从实质上来讲,是对原审查情况的再复核,其审批的程序均与注册登记程序相同,故作了40日的特别规定。40日的有效期是为上下级海关各20日的审查期限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于“有效期届满40日前”的起始时间,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 提交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表明企业有继续从事报关服务的主观意愿;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 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表明企业对报关服务市场的认知以及对本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引导经营者理性投资,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情况登记表,便于海关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掌握;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海关÷不单独的给予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为其分支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交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属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如何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该条是对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后海关做出决定的具体程序规定。共说明了两个问题: ■ 海关审查的程序。 海关审查的程序是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根据规定,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有二级审批、审批时限、审查内容等均适用于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海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其许可的资格自然失效,海关将不再接受其办理的报关服务业务。 ■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延续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应当符合取得行政许可时所必须的条件。如果在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届满时被许可人已经不再具备取得许可的条件的,不再允许其再继续从事有关特定活动。 二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海关未在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的,应当视为批准当事人的申请,以充分保障报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报关企业能够依法持续、稳定地进行经营。 对不符合条件的报关企业海关的处理? 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并不一定都能通过海关的审查。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海关对于提交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应当依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否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无论是报关企业还是其分支机构均不得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而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以维护海关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必须要按照海关总署制发的格式化文本出具。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并说明具体理由核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这里海关应当承担对三个事项的说明义务。 一是应当明确做出书面决定。书面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是否准予报关企业延长有效期,以及延长的时限,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是必须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明应当充分、清晰、完整,引用法条具体明确,不能拒绝说明或理由说明的含糊、不具体,让相对人无所适从。 三是必须说明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告知其行使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名称、行使方式和时限。 背景资料: 何谓行政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是指报关企业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的法定时间内到海关提出继续从事报关服务业务的申请,由海关对其是否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申请人继续从事报关服务业务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 理解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含义时,应当注意: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当由报关企业自己提出申请。与行政许可的取得一样,行政许可延续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是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现,没有报关企业的主动申请,海关不得强迫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主体是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而对于报关企业在本关区内的分支机构,由于这类的分支机构海关实行备案制管理,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程序,不需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审查条件,应当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取得时的条件一致。海关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查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