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企业向海关填报的预录入呈报表及手册上粘贴的备案情况表上的“单耗”、“损耗”,实际分别指的是“净耗”、“工艺损耗率”。企业向海关填报预录入呈报表时应严格区分净耗与损耗,分别填入预录入呈报表的“单耗”、“损耗”栏目下。有的企业在填报时将在生产中必定有工艺损耗的出口成品的单耗全部填入“单耗”栏目下,将“损耗”栏目下填为“0”或象征性地填为“1”、“2”等,这都是不对的,既不符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又不符合海关的规定。
同时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料件及成品的计量单位时,要尽量考虑单耗核定的需要,第一计量单位是选择“公斤”还是“个”,或是其他,一般选择在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为好,一方面能真实反映加工贸易货物的物流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对单耗进行简单明了的核定。在将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申报为第一计量单位的同时,也要向海关报备其与法定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既为比例因子,比如某项料件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而在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向海关申报的第一计量单位为“个”,则需向海关报备该项料件“每个为多少公斤”或“每千个为多少公斤”等这一类的对应关系,便于海关查验部门在该项料件通关时核实是否与手册备案料件一致。这就是“双备案计量单位制度”。
2、单耗的核定。
出口产品的净耗的核定比较简单,只需考虑保税料件完全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所谓“物化”,通俗地讲,就是纯粹在出口成品中“看得见”、“摸得着”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不包括在生产中蒸发、挥发掉的无形部分,也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没有用在出口制成品上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边角料。
出口产品的工艺损耗的核定就比较复杂,很多企业简单地按投入产出法来核算和向海关申报,这不完全符合海关的相应规定,通过这种方法核算出来的数据,很明显包括了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损耗,而海关法规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列入工艺损耗: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3)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4)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5)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6)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8)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目前部分企业申报工艺损耗不规范,主要涉及到上述情况中的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生产以外的其他运输环节及料件不合格、残次品等所造成的损耗,这些均不能列入工艺损耗,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生产以外的其他运输环节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等所造成的损耗,受各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高低不一的影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不是生产工艺所必需,即使造成了很大的损耗,海关也不予保税,应由企业的管理成本开支。而进口料件的不合格,甚至数量的短少,企业可以选择退运或向外商提出索赔,海关当然也不予保税。
那么,企业到底该怎样来正确地核定并向海关申报单耗数据呢?一般来说,除化工、冶炼等行业外,可在实际管理中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核实料件总的投入数,生产出的成品数,在投入数量中剔除非工艺损耗数量,得出正常耗用数量,与成品数比对,得出按投入产出法核算出的工艺损耗率;
(2)、核算各生产环节的工艺损耗率,得出综合工艺损耗率;
(3)、确定净耗;
(4)、核实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数量,与工艺损耗数量进行比对,如在生产中没有遗洒、蒸发、挥发等无形损耗,其边角料数量应基本与工艺损耗数量相符;
(5)、根据“料件正常耗用数量/单耗=成品数量”及“料件正常耗用数量*(1-工艺损耗率)=成品数量*净耗”两个逻辑关系,可以推算出“单耗=1/(1-工艺损耗率)”这一逻辑关系,用这一逻辑关系去综合平衡考虑按以上方法得出的数据,则可得出一个基本反映实际情况且符合海关要求的单耗。
3、建立单耗资料库
为保证单耗数据的规范、科学、严谨,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其保管期限要和进出口单证一样,为手册核销后的三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象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2)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3)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帐册;
(4)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5)其它能反映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情况的资料。
企业如果在对其出口成品的实际生产数据核算后,发现单耗与在海关备案的单耗不符,必须在成品报关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变更。而很多企业往往要等到手册核销时,才向海关提出,此时成品已离厂,海关即使实施下厂核销,也不能把全部事实核查清楚,海关可以不予认可。企业在这一方面必须要特别注意,同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发现的其他所有与在海关备案情况不符的情事,也应及时向海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