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 站 首 页 | 协 会 简 介 | 协 会 快 讯 | 会 员 风 采 | 海 关 风 铃 | 行 业 自 律 | 政 策 解 读
 
 
 
 
 
 

湖南目前正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您对当前社区建设情况的看法:

1.很满意
2.满意
3.不满意
4.不知道
 
 
 
 
通关基本流程问答
日期:2006/6/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248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问:通关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通关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以下5个程序:
一、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报关人按海关规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
二、审单中心集中审单
审单中心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开始进入计算机自动审核程序。
三、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报关人收到海关发布的“现场交单”信息后,打印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办理交单手续。
四、查验
五、放行
查验正常则转入放行环节办理放行手续,报关人可提取或发运货物。
问:申报形式有几种?
答:根据“申报管理规定”,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问:一定要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吗?
答:不一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已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问:海关对申报人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问: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包括:
一、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的发票;※进口货物的装箱单(装箱清单);※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减免税证明;※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批准证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验核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帐册等。※其他有关文件,如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发票;※出口货物的装箱单(装箱清单);※外汇核销单;※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批准证件;※其他有关文件,如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问:已经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报关企业对申报内容是否可作修改或删除?
答:原则上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如: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等,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问:海关对申报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和有关单证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答: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最长期限为30个自然日。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问:报关企业是否可以提前申报?
答:可以。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5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问:对批次多、经常性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采取集中申报的形式?
答:可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问: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原因能否补签?
答:可以。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
问:进出口报关单应一式几联?
答:一般情况下,进口报关单一式五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和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协 会 简 介 | 协 会 章 程 | 咨 询 服 务 |政 策 法 规
湖南省报关协会 版权所有 @2006 |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78号海关大院1栋201室  邮编:410001  技术支持: 湖南数据中心
电话:0731-89720197 0731-89720187 湘ICP备20006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