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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执业管理有何新规定
日期:2006/6/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235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专访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具体规定,笔者采访了长沙海关有关权威人士。
问:请您谈谈《办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立法的目的。
答:该《办法》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目的有三点:一是规范海关报关员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加强海关对报关员执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保障报关员的合法权益。
问: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新的原则?
答:《办法》规定了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海关对报关员的执业管理,特别是实施报关员注册许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公平、公正原则,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报关员,禁止搞身份、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信仰上的不平等,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实行歧视待遇。
便民原则,是要求海关应当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捷地获得报关员行政许可的途径。
效率原则,本身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它要求海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办事效率低下的情况,提高办事效率。
问:《办法》对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有何新的规定?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报关员证》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海关报关员注册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海关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后核发的证件。它是报关员证明自己报关员身份,凭以办理报关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件。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时(执业时)应当随身携带《报关员证》,海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报关员办理业务时,可以要求报关员出示《报关员证》,并进行核对,确认报关员身份。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如果报关员被要求出示《报关员证》时不能出示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自动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问:《办法》对报关员的培训有何新的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报关员培训是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目前报关员培训市场比较混乱,必须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报关协会是唯一合法的报关员培训机构。报关协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在职报关员进行适时的综合培训,提高在职报关员知识技能水平,促进报关行业健康发展。报关协会每年考前对参考人员进行辅导培训,提高通过率,发展壮大报关员队伍。
问: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办法》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有何新的规定?
答: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这是《办法》对报关员管理的新规定。
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办理实习备案时,应当提交《实习备案单》。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实习的起始时期以海关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答:一是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二是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三是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四是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问: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问:《办法》对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延续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十四、十六条规定: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提出,海关不予受理。
问:报关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海关如何进行处罚?
答: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
(三)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四)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五)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六)涂改《报关员证》;
(七)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20日内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报关员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记20分,走私行为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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