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视角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是中国海关加强进出境监管、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管理秩序的一个重要事件,也是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发展、促进关企和谐的难得机遇。
一、“新《办法》”能够带给企业的优惠与便利
“新《办法》”秉承于守法便利的基本宗旨,规定了不少对企业通关和生产经营非常有益的优惠和便利,主要有:
担保验放。即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该项优惠措施既可以提高货物的通关速度,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对进口原材料的生产急需和出口货物的按期交货;又可一定程度地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减少资金占用。使常规状态下的先纳税后放货变成了先放货后纳税。
不设台帐或台帐“空转”。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由于其进口料件享受保税待遇,海关为约束企业非法处理保税料件、保证税款不被流失,一般要求企业设立专门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有的还要求在台帐上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且该笔资金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动用。但是,在“新《办法》”的规定下,对于诚信守法企业,可以免设台帐或即便设立台帐但不要求存入资金即台帐“空转”,这非常有利于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使企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增加原料进口、扩大企业生产。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在常规的通关模式下,货物进出口都是在哪个海关申报就由哪个海关验放,当遇到接受申报的海关为内地海关时,企业就在所难免地面临一个“二次申报、二次查验”的问题,既延长了货物通关时间,又加大了企业通关成本。针对这种情况,“新《办法》”规定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监管模式,为身处内地的企业彻底解决“二次申报、二次查验”的难题提供了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证。
上门验放。为规范监管秩序、保证查验质量,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一般都是要求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这对于那些不便在监管场所查验的货物和急于投入生产的原材料而言,会给企业带来或增加成本或延误生产或影响货物质量等诸多问题,对此,“新《办法》”规定了海关可以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不予查验或优先查验。
二、享受“新《办法》”下优惠、便利的条件和途径
要想实际享受“新《办法》”下的优惠、便利,对任何企业而言,在整体上都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部管理规范。要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在通关、生产、仓储、销售、财务、档案等各个方面都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做到配合海关管理到位,办理海关手续及时,业务记录真实,材料齐全有效,档案管理规范,在商务、工商等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记录。
(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能够严格遵守海关对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进口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货物的价格、数量、原产地等方面做到如实申报,在料件的单耗、内销、外发等方面做到依法依规,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不偷逃应缴税款,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三)、报关业务熟悉。能够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各类数据,报关单撤销、修改和人工退单的比例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具有较高的报关质量,能够为快速、合法、真实地通关提供可靠的保证。
(四)、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
(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湖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申请获得AA类管理,年进出口额要在1000万美元以上;报关企业要申请获得AA类管理,年代理申报的报关单量要在5000票以上。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必须经过下列程序才能实际获得有关的优惠、便利:
一是申请。对企业类别的上调,更多的是涉及给企业的优惠、便利问题,因此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即企业自己要向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或者AA类管理的申请,提出由D类调整为C类、由C类调整为B类的申请,无企业申请,即无海关对企业类别的上调管理。一个无论多么优秀的企业,多么符合AA类、A类管理的条件,只要企业不申请,它就不可能获得相关的优惠、便利。同时,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企业的注册地海关提出,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将不会被受理。
二是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的内容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申请AA类管理时,应当提交《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申请A类管理时,应当提交《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有关这些材料也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三是要经过审批。企业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海关就一定会同意。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海关要结合各部门对该企业实施监管的实际情况、结合该企业在商务、工商等单位的守法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即作出不予同意的相关决定。对于企业申请的审批权,属于直属海关,具体由直属海关的企业管理部门行使。
四是符合动态管理要求。对经过审批确定的管理类别,“新《办法》”规定实行动态管理,而非一经确定就永久享用,亦即要求企业始终符合适用类别所对应的各项条件。对有关进出口总值、代理报关单量和报关差错率等指标在年度集中审核中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要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对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AA类和A类企业,要及时暂停实施的AA类或A类管理;对发现有其他应当下调管理类别情形的,也应及时予以下调。
三、“新《办法》”对失信违法企业的严密监管
“新《办法》”在坚持守法便利的同时,对于失信违法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严密监管,使其在道义上和法律上必须付出与其失信违法行为对等的成本和代价。
一是要逐票开箱查验。由于已无诚信可言,为验证其申报的真实性,不再给其任何违法的机会,对于D类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必须逐票开箱查验,而且这种逐票开箱查验不以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延误的时间等为转移。
二是不予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仅增加了海关的监管难度,而且也提高了对企业的守法要求。不予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就可以使企业完全失出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难度而再度违法的客观条件。
三是对C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要求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台帐上存入与其进口保税料件所涉税款等额的保证金,以便企业在再度违法时能够保证海关税款的绝对安全。
四是对涉及海关税收的各要素,如价格、归类、原产地等实行重点审核。
五是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四、在“新《办法》”下企业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定时报送有关材料的问题。AA类企业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A类企业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未按期报送的,海关下调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后的管理类别问题。当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债权债务的,新企业适用原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代理报关的问题。当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时,海关原则上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但是,因为管理类别不同导致管理措施相抵触的,实行从低原则,即按较低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
(四)、时限的问题。对实施C、D类管理的企业,如果在海关作出实施C、D类管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C、D类管理的情形的,企业可以提出上调管理类别的申请,对于该类申请,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按期换证、按期变更的问题。在“127号署令”中,对换证和变更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办法》”此次又将按期换证和按期变更明确例为A类企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因此,对于以后发生的超期换证或超期变更,除了面临“127号署令”规定的处理和法律责任,还将影响到A类管理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