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管理 夯实监管基础
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长沙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 熊松海
企业管理是海关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无论是海关的通关管理还是海关的后续管理,无一不以企业管理的有关基础信息为条件,如海关注册编码、企业管理类别等。企业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海关的整体监管、关系到通关效率、关系到货物的实际进出。因此,做好企业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已成为海关与企业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加强注册登记管理,确保基础信息的全面、准确。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包括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两种。在开展注册登记管理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登记的条件。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其注册登记的办理应当具备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就报关企业而言,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3点:一是要取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是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三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要满足第一个条件,报关企业还必须有不少于5人的报关员队伍,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金,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守法记录等,否则,就不可能取得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就报关员而言,也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要通过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报关员资格证书;三是要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根据《海关法》规定,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必须受聘于一个依法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二)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能够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报关单位(含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作为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质检、商务等部门的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另一类是作为个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报关负责人等)的基本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
(三)注册登记的变更。在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注册登记后,如果原申报登记的有关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报关员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根据127号总署令的规定,报关单位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根据146号总署令的规定,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原注册登记。未按期办理的,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
(四)注册登记的期限。报关企业和报关员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原注册登记自动失效,有关资格自动终止。而要申请延续,则必须在期限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有关材料、重新填报有关基本信息,只有在接受重新审查并获准通过的基础上才可得以延续。
二、加强企业分类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行9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企业分类管理,不仅是解决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这一基本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合法进出的有效途径。
(一)严格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确保分类管理的公平、公正。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在随后的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各关应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与分类管理有关的制度,要求严格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分类工作。
(二)坚持动态管理,确保分类管理质量。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凡在年度集中审核中达不到标准的,应即行下调管理类别。AA类和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缉私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暂停管理措施建议书,暂停期间按B类企业实施管理。通过及时调整,确保适用的管理类别始终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分类管理效果。在对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调整完成以后,必须切实落实与适用的企业类别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该给予通关便利的要大胆给予通关便利,该严密监管的要务必严密监管,从而将分类的结果直接作用于通关管理,真正让守法企业享受到因守法带来的益处,让违法企业付出因违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四)整合各种通关便利,确保分类管理权威。海关总署明确规定:“《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分类办法》生效后,原各关自行制定的超越《措施目录》范围的各项管理措施同时停止执行。”任何企业欲想寻求通关便利,只能按照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合法进出,在此基础上再积极申请A类管理和AA类管理,除此之外,别无他径。
三、加强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提高报关质量。这项措施是为了要促使报关员提升报关业务素质、减少报关差错,为提高通关效率创造条件。
(一)严格差错记分。出现的报关差错,应严格按照《报关员记分对照表》规定的分值给予记分,不得降低或提高规定的分值标准,更不准无故不予记分。在记分时,要注意把握“结关前”和“结关后”的差别,注意分清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违规和走私4种行为的客观差异及其对应的记分标准。要注意根据《海关法》对报关员“合理审查”法律义务的规定来判别和认定报关员的差错责任。
(二)严格记分返还。对已经给予的记分不得随意返还,对确实需要返还的,必须在报关员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过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提出充分的返还理由后方可返还,并做好返还登记和材料归档。返还记分,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关员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记分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返还,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三)严格上岗考核。对记分已超过30分并被中止报关员证效力的报关员,只有在参加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并且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对其记分予以清零和重新上岗。没有考核合格证,职能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记分清零、不得同意重新上岗。对于记分已达30分而又拒不参加考核的,可以对外公告报关员姓名及所在单位。长沙关区对记分超过30分的报关员业务岗位培训考核,由湖南报关协会负责组织。
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要与报关协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大力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培训,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促进关企良性互动。
(一)加强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让企业掌握和了解基本的进出口行为规范与操作准则,明白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和海关能够行使的主要权力。
(二)加强对企业具体问题的指导和规范,帮助企业从失误中查找不足、从违法中吸取教训,促使企业举一反三、规范整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做到功于平时、严在细节、防范未然。
(三)加强对企业实际运作的监督、检查。通过企业对有关材料的定期报送和海关主动的调查走访等形式,密切跟踪企业的进出口动态,准确掌握企业在内部管理、实际通关和贸易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推行企业管理的动态化和常态化,使企业管理成为促进关企合作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的联系和跟踪当中服务企业、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