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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单耗
日期:2008/9/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3712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生产中的实际单耗是海关实现对企业保税加工进口货物实际监管的重要基础,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数据是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核销及内销征税的重要尺度。
下面,就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单耗做一专题介绍。以期对加工贸易企业有所帮助,避免企业因单耗申报不规范,导致进出口通关不畅,影响企业正常进出口业务开展。
一、关于单耗申报环节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一些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二、关于单耗申报方式
企业申报单耗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H2000系统未调整前,应填写纸质《申报单》申报单耗,同时在电子手册或电子帐册表头备注栏目注明单耗申报环节;在海关H2000系统调整后,企业应在电子手册或电子帐册相应栏目注明。
H2000系统调整后,企业可以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三、关于单耗变更
加工贸易企业在单耗申报后,如因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一)、合同备案时申报单耗
合同备案时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同时对单耗予以备案申报。
企业申报的成品单耗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相符。为方便企业申报单耗,海关允许企业在《申报单》中填写企业名称、编号、手册编号、申报环节后在左下脚注明“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字样向海关申报。成品耗用的同一料件中有保税和非保税的,还应在《备案清单》右侧空白处手工填报非保税料件比例。企业须将《申报单》与《备案清单》加盖骑缝章一并向海关申报。
(二)、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和报核前申报单耗
企业可以在《申报单》中填写企业名称、编号、手册编号、申报环节后在左下角注明“成品单耗与随附清单一致”字样并随附成品料件单耗关系清单向海关申报,企业须将《申报单》与成品料件单耗关系清单加盖骑缝章一并向海关申报。
(三)、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的条件
1、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2、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提交《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长沙海关监管通关处洪余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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