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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日期:2008/11/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349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8年第7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国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东帝汶的290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进口原产于科摩罗和刚果(金)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1、2)。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东帝汶、科摩罗和刚果(金)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东帝汶应填报为“09”,科摩罗和刚果(金)应填报为“05”。
  三、《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和《给予非洲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8年第74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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