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 站 首 页 | 协 会 简 介 | 协 会 快 讯 | 会 员 风 采 | 海 关 风 铃 | 行 业 自 律 | 政 策 解 读
 
 
 
 
 
 

湖南目前正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您对当前社区建设情况的看法:

1.很满意
2.满意
3.不满意
4.不知道
 
 
 
 
企业办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日期:2008/11/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592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等。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常常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在办理时,未及时在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客观上形成了违反海关法规的事实。仅今年以来,长沙海关就办理了6起此类案件。
为了避免企业以后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企业在办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二、可以向哪些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
(一)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二)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
三、怎样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一)企业申请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材料:
1、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2、抵押设备清单;3、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征免税证明表(均为复印件);4、用于抵押的减免税货物税款等值保证金缴纳凭证或境内金融机构税款担保,以及企业与境内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草案);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如申请贷款抵押的减免税设备所有人无法提供上述1、2项单证,海关经审核可以确认设备办理免税和进口日期的,可允许办理贷款抵押。
(二)企业提供的抵押贷款协议需符合以下内容:
  1、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
2、抵押贷款中应约定,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有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应先补缴税款或者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还税款;
  企业与金融机构因故不能在抵押贷款协议中明确相关条款时,经海关同意可由金融机构就上述内容向海关做出单独的书面承诺,该承诺应作为抵押贷款协议的附件。
3、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应缴税款。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首次抵押贷款时间一般在一年及以下。到期后,如抵押贷款的减免税货物所有人需要续抵押的,应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向原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续抵押手续,每次续抵押时间为一年及以下。
(二)未经海关许可,以海关监管货物设立抵押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四)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设立贷款抵押。
(长沙海关缉私局法制处供稿)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协 会 简 介 | 协 会 章 程 | 咨 询 服 务 |政 策 法 规
湖南省报关协会 版权所有 @2006 |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78号海关大院1栋201室  邮编:410001  技术支持: 湖南数据中心
电话:0731-89720197 0731-89720187 湘ICP备20006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