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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贸易管制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日期:2009/1/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161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笔者从长沙海关了解到,2008年底,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贸易管制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 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商品。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由2008年由2008年的10个8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83个8位HS编码商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商务部2008年第124号公告,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50种、621个10位HS编码商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磷矿石为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其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增加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其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取消对蚕丝类和部分金属及制品中的部分钢材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铟及铟制品、钼的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机构由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调整为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2009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分为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等三个目录。目录一中,取消对天然橡胶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二中,由商务部发证的产品由2008年的206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218个,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产品由2008年的327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264个,由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由2008年的6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8个;
目录三,由2008年的95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96个。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新增羟亚胺及其盐(HS编码2925290020)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并将其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44号公告,2009年对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HS编码商品)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对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HS编码商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六)其他贸易管制措施调整情况。
      禁止出口方面: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6号公告,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HS编码310100191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HS编码3101009020)和泥炭(草炭)(HS编码2703000010)三项商品禁止出口。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方面: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第780号公告,列入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目录的商品由2008年的48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141个,列入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目录的商品由2008年的23个10位HS编码商品调整为125个。
      有毒化学品管理方面: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23号公告,从2009年起对1,2-二氯乙烷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杨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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