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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增长 海关正发力
日期:2009/1/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274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长沙海关推出10项措施支持湖南扩大内需
 
      1月13日,笔者从长沙海关了解到,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长沙海关结合本关工作实际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推出了《支持湖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其内容是:
一、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海关通关便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
      继续落实“提高通关效率十项措施”;继续试行关区各业务现场与深圳公路口岸之间、郴州出口加工区与东莞保税仓库之间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在加强风险分析,确保实际监管的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企业由被动式审批调整为主动式管理;完善通关热线服务,对企业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解决;继续推行关区内“属地申报,快速验放”通关模式和“湘粤港两地牌直通车”快速转关模式。
二、实行担保通关,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满足企业提高物流速度的需要
      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对提供银行保函有困难的,我关将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报请总署批准后,可以实施资产质押担保通关;对银行提供税款总担保的生产型企业,允许担保额度循环使用;对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可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公司、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海关监管场所、运输企业及报关企业经营人等能够在依法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的便利。
三、完善企业分类管理,使广大守法企业切实享受“守法便利”的好处
      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审核效率。对企业日常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时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到期换证、异地报关备案程序当日办理完毕。对企业报关员注册、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实行当日办结。缩短对AA、A类企业评定时间,逐步向动态管理转变,凡属于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以及海关内部流转的事项,最长工作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凡属于直属海关企管部门管理的事项,工作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外部行政机关的事项,工作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文书送达的时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批准适用AA类和A类管理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好海关业务系统相应参数的维护。
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进一步加强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结合日常执法工作,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关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定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疑惑,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设施和手段,方便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政策,提高生产经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五、大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郴州出口加工区快速健康发展,帮助实现保税物流功能叠加,做好第二期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验收。支持长沙、岳阳建立新的出口加工区。积极做好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相应准备;继续实施驻仓监管,鼓励保税物流中心内的企业扩大经营,申建公共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允许公共保税仓库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开展简单加工和集中报关方式,取消最大周转资金额度限制,鼓励和方便企业发挥保税仓库操作灵活、成本低廉的优势,利用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低走的机会,以保税仓储的方式进口战略性、资源型物资。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实施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流程再造,推行“要素审核+风险处置”,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执法统一性。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结转、外发加工、核销等手续,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力争当日办结。继续扶持沿海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迁来湘,对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湘后继续予以支持办理;企业在沿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来湘后,其监管期限从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对管理类别为A类和B类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时,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收取风险担保金,对确因存在较大风险,需要比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的,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批准。
七、认真落实国家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和产品出口
       开展出口商品预归类,方便企业快速通关;加大对优势企业和产品的支持力度,及时解决出口通关过程中的商品归类等疑难问题,确保国家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深入出口企业开展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外贸易动向,听取和收集企业对国家出口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大伪、瞒报骗取出口退税的打击力度,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加强对应税出口商品的归类和价格审核,加大打击偷逃出口关税的力度,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为中央财政稳定增长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支持。
八、积极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的服务作用,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定期对湖南省进出口动态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地方党政领导决策服务;加大对中部地区、泛珠三角区域以及长株潭城市群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对比分析,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根据湖南“一化三基”和新型工业化的进程,加大对湖南重点进出口商品的专题分析;加强对我省主要出口市场分析研究,做好咨询服务,及时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加大对加工贸易调研分析,为湖南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提供决策辅助。
九、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促进我省自主品牌企业发展
      加强对关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状况的分析研究,了解企业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关企联系制度,实施重点保护。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形成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作合力。加强与兄弟海关的联系和交流,提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整体效能。认真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布控,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
十、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维持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实行生产型企业与贸易型企业,技术操作性违规与主观故意性违法,首次性违规与屡次性违法的“三个区别”对待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在不影响执法办案的前提下,尽量不查扣设备,冻结企业资金,实现缉私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不懂政策规定而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加大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力压缩走私分子的生存空间和走私货物的市场空间。发挥情报先导作用,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分析、研判,尽量不通过大范围的行业普查获取线索,提升缉私执法的“精确打击”能力。加强对重点商品、高档消费品、大众化中低档生活消费品的进口走私打击力度,遏制“水货”对国内市场的冲击,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为扩大内需创造条件。
(黄勇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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