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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初探
日期:2010/7/21 文章来源: 点击数:2274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这是海关总署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种新的通关模式。2007年,长沙关区共受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报关单2346票,占关区总量的5.8%,货运量322.3万吨,占关区总量的41.6%,缴纳税款6亿元人民币,占关区总量的26%。。之后几年内我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各项数据不断攀升,到2009年,长沙关区共受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报关单6653票,占关区总量的13.1%,货运量1347万吨,占关区总量的93.5%,缴纳税款21.4亿元人民币,占关区总量的59.1%。经过3年多的运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已经逐步取代传统转关运输成为长沙海关的主流业务。本文就“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谈些粗浅的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优势
短短的3年时间,“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立即成为长沙关区的主流业务,这种通关模式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其吸引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关效率高。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只要企业在进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并确定国际运输工具名称等相关信息后即可以在属地海关直接申报,由口岸海关放行货物,这种通关模式只需要一次申报,一次放行即可完成整个通关作业。而转关方式报关需要企业将进出口货物运抵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当地海关申报,由当地海关关员制作转关申报单,加施海关施封锁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卡口放行,再由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运抵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在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再次办理申报,验放手续。因此“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相对于转关运输减少了一次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验放、海关制作转关关封和加施海关施封锁等手续,通关效率自然是提高了许多。
另外,海关总署在《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海关对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无走私违规嫌疑的,一般不实施查验,但属地海关要设定随机查验比率进行抽查。虽然《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一般不实施查验”条款的通知》(署监发〔2008〕436号)对本规程第三条予以废止,但是因为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企业都属于A类或AA类企业,海关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实际查验率还是低于其他申报方式,因此总体的通关效率也会相对高一些。
      (二)经济效益好。
       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进出口业务缩短了企业的通关时间,有利于企业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这就为现代企业通过“零库存”和加快资金周转来降低企业成本。海关的这一通关模式无疑给企业降低营业成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另外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都有使用专用的海关监管车、船运输,按照海关指定路线运输,不能和内贸货物拼装等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证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监管到位,因而需要专用的海关监管车(船),运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通关的货物货主可以选择任意交通工具装载进出口货物。据调查,从深圳到衡阳用海关监管车运输一个40呎的集装箱大概需要9000元人民币,而如果使用民用车辆则仅需5000到6000元人民币,仅此一项就可以为进出口企业节省30~40%的运输成本。另外非海关监管车在运输线路的选择以及是否和内贸货物拼装等方面都有更大的自由度,这也有可能为进出口企业节省运输成本。
      (三)政策可惠及面宽。
     《长沙海关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操作规范(暂行)》(湘关监发〔2007〕50号)文件规定凡长沙关区A类管理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满足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和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等条件就可以申请A类企业。根据风险管理平台数据,长沙关区2009年度达到上述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有1,090家,这些企业2009年共进出口报关138,286单;而2009年长沙关区有实际进出口业务的海关注册企业共2,304家,这些企业2009年度共进出口报关145,657单。据此数据,长沙关区可评为A类企业的占到当年有进出口业务企业的47.3%,可评为A类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数占到总量的95.1%。也就是说则理论上47.3%有进出口业务量的进出口企业或者95.1%的进出口报关单可以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由此可见“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政策可惠及面相当宽。
        二、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海关通关模式刚一实施,就成为了长沙海关的主流业务。他的迅猛发展对海关其他业务如企业管理、企业稽查、风险管理、通关监管等所有海关业务和非业务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继续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过程中有以下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切实做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结合。
海关大力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并使之成为了一种主流业务,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大力追捧,是海关近年来积极作为为地方外向型经济服务的又一个重要举措,是海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涵盖了海关所有的业务职能。一种新的通关模式的迅猛发展,海关作为职能部门在高效运作上又跨出了很大一步,但在具体工作中海关如何做到有效监管,这已经成为我们作为“承担完全管理责任”的属地海关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2007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为海关如何监管大的进出口企业提了一个醒,大企业不一定是守法企业,海关在不断为企业提供各类优惠通关政策的同时一定要扎实做好有效监管地工作,杜绝出现惊天大案和海关大面积塌方。
       (二)如何进一步扩大政策优惠面。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首要条件是该企业必须是A类以上企业。据统计长沙关区有注册企业6261家,其中符合“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条件的A类和AA类企业158家,B类企业6088家。因此享受此优惠通关政策的只占到所有注册企业的2.5%,全部都是长沙关区进出口业务量大的企业。而占注册企业97.2%的B类企业不管是否从无走私违规情事,是否诚信度很高都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作为一个全国推行的政策却不能惠及广大守法经营的进出口企业,笔者认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对B类企业还是存在类似于非国民待遇的歧视。全球金融海啸刚过,国家正下大力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海关应该想办法进一步扩大这一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为守法的中小型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同或者类似优惠措施。
      (三)是否可以自动扩大到所有沿海沿边所有口岸海关。
海关总署推行一项政策的初衷应该可以适用我国境内所有海关的,然而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则是要求内陆海关必须与沿海沿边口岸海关的直属海关签署有关联系配合办法并报海关总署备案后,内陆海关的进出口企业才能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在相关口岸海关通关。这样相当于海关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人为的设置了一些突兀、不合理的程序,也为现场关员的操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总署在政策层面上是否可以取消此类限制,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不受限制的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申报。
      三、对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几点建议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首要职责是 “把关”。因此海关在已经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这一便捷措施的时候,主要做的应该是如何实实在在的履行好自己“把关”的职责。海关应该就如何在不断推进这一新型通关模式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效益的过程中,保证海关实际监管到位,海关队伍不出现大面积塌方等方面积极作为,找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抓源头,加强企业诚信管理。
总署文件规定A类以上企业才能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业务,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切实按照信用管理原则对适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A类企业评定标准,评定企业类别,加强同监管、缉私、稽查、通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发现A类以上管理企业有走私违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受到海关处罚、产生欠税情事或者上年度报关差错率超过3%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其适用资格,并及时通报企业类别调整和变更情况。以便及时取消企业享受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业务的资格,从源头降低海关监管风险。
       (二)抓过程,加强现场监管。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最大特点是主管海关见单不见货,口岸海关见货不见单。为切实加强现场监管,主管海关应该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充分应用风险管理和选择查验等信息系统,开展预警式风险布控。主管海关各现场的接单审核岗关员要加强对纸质单证的审核,对高风险的商品要确保一定的风险布控比例和查验率,绝对不能实施“一般不查验”条款,切实加强现场监管。
      (三)抓后续,加强企业稽查。
对于开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做到前面放开,后面管住。稽查部门每年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或常规稽查,主要稽查该类企业是否有存在走私违规嫌疑等不符合企业A类管理的情事,一经发现立即通报企管部门进行企业管理类别调整。
      (四)抓协调,理顺协作关系。
由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运行涉及到主管地海关的职能部门和业务现场以及口岸海关的职能部门和业务现场。因此总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联系沟通的职能,积极帮助解决业务现场在具业务体操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以便该通关模式的顺利实施。
     (五)抓宣传,加大推广力度。
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确实能够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这样那样的好处,但是目前长沙关区适用A类和AA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只有158家。根据2009年度业务情况来看有1090家进出口企业可以申报A类企业,因此享受该政策的进出口企业只占到可以享受该政策的14.50%,该业务发展前景仍然很好。海关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向更大规模发展,为长沙海关建设一流的现代化内陆强关作出更大的贡献。
                                                                                                                              (衡阳海关杨卓、李志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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