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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日期:2011/9/15 文章来源: 点击数:2259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为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直属海关对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的管理职责和全面掌控,同时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为此,经长沙海关党组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长沙海关现有减免税管理模式做相应调整。
       问: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长沙关区范围内(即湖南省范围内)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海关减免税项目备案的,自2011年8月1日起,一律到长沙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申请办理。
减免税项目备案包括内外资鼓励项目、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以及科研教学单位资格认定等。
      问: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长沙市、益阳市与怀化市三地市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一律到长沙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申请办理;其它地市企业的鼓励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科研教学进口货物免税申请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但无偿援助、扶贫慈善性捐赠、救灾捐赠、残疾人用品、国批减免等不受减免税额度控制的公益性质或带有转移支付性质(也称“一证一表”)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应向长沙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申请办理。
      问:哪些减免税审批事项要报海关总署?
      答:减免税申请人向长沙海关各减免税业务现场递交有关减免税申请事项时,各现场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标准来确定是否要向总署备案。
     问:如果报总署备案事项尚未批下来,货物到达口岸的,怎么办?
     答:根据总署规定,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在海关总署备案审核期间,相关进口货物到达口岸需申报进口的,减免税申请人可根据海关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并凭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凭保放行手续。
  (长沙海关关税处刘利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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