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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关税政策调整情况
日期:2006/4/24 文章来源: 点击数:2522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一)2005年关税税率调整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已通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报如下:
1、增加了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了柠檬汁和强化木地板2个税目。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2、下调了部分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配额商品品种及税率维持不变。
(3)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其中胶卷平均降幅10%,数码相机和家用摄像机关税降为0。
(4)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
(5)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税率;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和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6)新增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品实施特惠零关税。
3、新增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2005年,对出口尿素每吨征收260元的暂定出口关税,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对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未锻轧铝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对148个纺织品税目(涉及61、62章的部分服装)实行出口暂定税率,采用从量计征标准,税率分别为0.2元/数量单位、0.3元/数量单位、0.5元/数量单位;包括特定区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都需征收出口税。
其余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与去年维持不变。
(二)其他关税政策调整情况
1、以国务院令第41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制度,并对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了统一的确定标准,将以前的进口货物“从价百分比”标准为30%、出口货物“从价百分比”标准为25%统一规定为30%。
2、对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批准内销、擅自内销、后续补税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的缓税利息计息起止期限。
39号公告还规定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缴纳税款之日无法确定的,海关不再征收滞纳金。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
(三)2005年关税政策调整对湖南经济影响的评估
1、2005年除对部分的水产品及其制品、奶粉及奶制品、食用植物油等商品的进口最惠国税率进行了微调外,其他农副产品的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没有大的变化,因此,对我省农业不会带来明显冲击和影响。
2、2005年,汽车零配件进口税率降幅较大,排气量1000ml以上、3000ml以下的汽车发动机关税税率由15.3%降为10%,降幅达34.64%,排气量250ml以上、1000ml以下的由21.3%降为17.5%,降幅为17.84%,其他汽车零配件的税率降幅也在18%-20%之间,对我省汽车生产企业长丰公司、江南吉利公司将带来较好机遇;但由于汽车整车的降税幅度将近15%,且从今年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又会给汽车生产企业带来严重挑战。
3、奶粉的税率由13%降为10%,降幅为23%,对需大量进口奶粉的我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如旺旺公司等来说,可以适当降低进口成本。
4、由于继续对CEPA项下原产于香港、澳门的化工产品(含化妆品)、纸品、服装、珠宝首饰、手表等1108个税号商品以及对原产于泰国的水果、蔬菜实行零关税,对进口的洋酒(鲜葡萄酿造酒除外)、部分生活日用品和电器产品也进行了大幅降税,如:数码相机和家用摄象机关税降为0,而洋酒、化妆品、VCD和DVD的降税幅度分别为47.92%、30%、14.16%、14.16%,预计上述产品在我省消费市场的价格也会有较大幅度下降,从而使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我省消费市场的发展。
5、2005年,9座以上的客车关税税率全部降为25%,较去年下降23%,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关税税率统一降为30%,较去年平均下降14.74%,再加上从今年开始,进口汽车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客观上将给汽车价格带来较大降价空间,持币待购的老百姓将得到更多实惠。
6、2005年,我国对148个税目的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略为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但整体来说,对企业的影响不会很大。纺织品配额许可证的取消,给企业带来的是更大的机遇。
(四)2005年海关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
1、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2004版外资目录》”),2004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以“署税发[2004]441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
(1)《2004版外资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2004版外资目录》执行。对属于《2004版外资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2)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和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按照《通知》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2002版外资目录》”),《2004版外资目录》中鼓励类可免税产业条目的变化可概括为:新增三项、取消四项、调整四项。
a、新增的鼓励类可免税产业条目(共3项):
新闻纸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制造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LCOS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b、取消的原鼓励类可免税产业条目(共4项):
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宽厚板、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锭合金板、涂层板生产、废钢加工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摩托车整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制造
c、调整的鼓励类可减免税产业条目(共4项):
“汽车整车制造”调整为“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外资比例不超过50%)”
“汽车发动机制造”调整为“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调整为“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充气减震器、空气悬架、液压挺杆、组合仪表”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调整为“汽车电子装置制造(含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2、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署令第12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此为新增加的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后,就国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相关部委已陆续出台部分文件(包括实施办法)。因海关总署尚未就此制订配套实施意见,关于国内投资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减免税政策变化情况,待总署文件下发后再另行通报。
相比《2002版外资目录》,《2004版外资目录》中鼓励类可免税产业条目总体变化不大,对湖南省的影响也较小,但我们仍建议: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和分析,对其中新增的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取消的产业加强控制和引导,对调整的产业予以密切关注,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湖南外资的引进和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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