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货物暂时进出口活动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
2、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者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进出境的货物。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书面报告;
2、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地市级外经等主管部门的批件或签注同意的意见;
3、货物清单;
4、对无线电器材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5、暂时进出口货物须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法》规定的担保;来华进行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道具、服装以及来华进行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仪器、工具、教学用具(以上两款皆不含车辆),货物在主管海关所辖区域内固定场所内使用,且暂时进口时间不超15天,如申请人属信誉良好企业,同时对交纳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内信誉良好的法人组织出具担保,可凭厅局级主管部门加盖同意意见的批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免收或酌情减半征收保证金或收取企业按《海关法》规定提供的其他事务担保。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l、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到主管海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材料。
2、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上述材料齐备、合法、有效后,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确定上述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经主管海关审批后,对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经主管海关审批后,对准予暂时进出口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企业出具《海关暂时进出口批准书》。申请延长期在1年以内的由主管海关向企业出具《海关暂时进出口批准书》。
6、企业申请延长期在1年以上的,申请人向长沙海关提出申请的,经长沙海关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申请人向隶属海关提出申请的,由隶属海关接受所属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长沙海关。经长沙海关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四、办理时限:
1、隶属海关接受所属企业申请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长沙海关。长沙海关应自收到隶属海关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长沙海关接受所属企业申请的,长沙海关应当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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