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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法规宣传
日期:2013/9/1 文章来源: 点击数:1575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海关法律法规宣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篇)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由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主要是在边境实施的,所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国外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2、海关可以对哪些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了哪两种海关保护模式?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截然不同的执法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的执法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

    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 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4、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在海关备案?

    答:可以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有些出口货物上使用的知识产权虽然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能在海关总署备案。

    2)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这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向海关申请办理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5、备案申请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登录海关总署网址www.customs.gov.cn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6、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进出境地海关是指《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或者指运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

 

7、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答: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8、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 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 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9、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会如何处理?

    答: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10、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如何予以保护?

    答: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11、收发货人认为自己的货物未构成侵权的,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答: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12、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将承当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货物的范围只限于由海关认定侵权部分的货物,不包括海关协助法院执行部分的货物。

    2)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

 

13、定牌加工业务涉及知识产权,是否会构成侵权?

答:如果定牌加工后出口的商品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可以要求相关品牌的权利人将你公司添加到海关总署备案的许可企业名单中;或者请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前向货物出口口岸出具相关证明,由口岸海关对相关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实。

 

14、第三方授权问题(权利人授权给A企业,A企业再授权给B企业,B企业持此授权能否正常通关?)

答: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持有权利人对其直接出具的授权证明,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方能正常通关。如果没有直接授权,在企业提交间接授权后,应在海关和权利人联系确认后予以处理。

 

15、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沙海关法规室 杨春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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