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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4/5 文章来源: 点击数:1804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1、在报关时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的原因? 
答:(1)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已超过报关有效期,需尽快到主管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2)虽然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是有效的,但海关登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的有效期已到期。
2、货运代理公司是否有自理报关的权限?
    答:货运代理公司如果要申请自理报关权,需要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注册登记手续。但是如果企业已经在海关办理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获得了代理报关权,想再
次申请自理报关权,根据文件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能申请其中一项报关权。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内的企业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自理报关权的双重身份企业。
3、我公司要注册,正在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表里要求必须填写十位海关注册编码,请问如何获得?
    答:企业十位海关注册编码,在企业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核发,注册前可以为空。
 4、什么情况需要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如何办理?
    答:(1)临时报关单位的范围: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①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
构;
②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③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④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⑤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⑥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2)临时注册登记申请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3)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进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3号)第2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企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供报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供海关审核。
 
6、海关在计算进出口货物的税费时,使用的是什么汇率?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7、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租赁设备,请问能否免关税?关税是如何计征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租赁货物,海关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征收关税的。具体征收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按照上述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办法来执行。
 
 
8、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一般流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相关规定操作要点概括如下:
(1)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进口收发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自行或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经海关批准,可以提前申报;
(3)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4)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
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5)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6)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
关手续。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海关各相关法律法规。
 
9、货样广告品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10、携带货物进境的问题。
答:首先携带货物的旅客入境时向海关主动申报,海关开具《货物代保管凭单》,随后企业提供发票、箱单、报关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委托报关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报关,办结海关手续后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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