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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日期:2006/4/24 文章来源: 点击数:2088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27号)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换发新证以及重新刻制报关专用章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期间己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证书》于2005年9月10日前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间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在申请换发新证前应按以下要求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并且在“报关专用章”字样的上方居中注明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企业刻制好新报关专用章后,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将新“报关专用章”印模向注册地海关备案,并将原报关专用章交回海关销毁。新“报关专用章”经海关确认后,方可启用。
三、在申请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和印章:
(一)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证书》原件;
(二)刻制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一枚;
(三)企业负责人和换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四、新“报关专用章”在2005年9月11日正式启用,原“报关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交注册地海关统一销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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