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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沙关区报关行业自律准则(试 行)》
日期:2006/4/24 文章来源: 点击数:2095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长沙关区报关市场秩序,增强报关行业自律能力,提高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长沙报关协会章程》,特制定《长沙关区报关行业自律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准则》)。
第二条依法在长沙海关注册登记准予经营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湖南省长沙报关协会(以下简称报关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
第三条 本《自律准则》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从业人员,是指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以及报关单位雇用的报关辅助人员。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四条报关协会负责《自律准则》的制定、修改、公布、实施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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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在开展报关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守法、诚信、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报关企业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七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与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和偷逃税等走私、违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也不得行贿海关执法人员。
第八条报关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报关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强化培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外贸、商品方面知识,精通报关业务操作规定,胜任报关业务技能的要求。
岗前培训,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上岗前应接受报关协会组织的培训、实习。
在职培训,是指报关员须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在职业务学习、培训,作为报关员进行海关年审的重要依据。
强化培训,是指报关协会根据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对报关差错率较高,不能胜任报关工作的报关员的培训。
第九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有关调查执法活动。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报关行业形象。

第三章报关业务规范

第十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开展报关业务,应当事先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主管海关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按规定参加年审年检;不得无证报关或搞失效证件报关。
第十一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国家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和范围从事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报关权,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报关企业印章、账册等应设专人管理,不得租借、复制或移作他用。报关员证、印章不得租借、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对报关业务、报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报关单位须健全帐册,依法保存报关业务记录和报关单证。
为提高报关质量,报关协会对报关企业的报关从业人员试行分层次管理。报关企业应按照报关协会对报关从业人员分层次管理的要求,赋予不同层次报关从业人员相应的职责。报关企业须建立符合海关和报关协会要求的统一电子管理台帐,记录与报关业务有关的数据,以便于海关稽查和协会行业检查。
第十三条报关企业承接报关业务,应当指定注册报关员具体承办。
报关员承办报关业务时应注重工作效率,主要工作环节应明确工作时限,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时,须在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后10个工作日向海关递交纸质单证。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单证等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填制报关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承接单证不真实、资料不齐全的报关业务。不得参与任何伪造、变造、伪报、瞒报等走私违法活动。
合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
第四章对委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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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服务、诚信为本,热心为委托人排忧解难、如实解答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询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报关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在接到委托人递交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后,应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委托报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委托报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执法机关有要求外,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保函和报关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须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关从业人员须在《委托报关协议》上标明本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报关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委托人;不得虚构事实增加委托人开支;不得向委托人或通过委托人索取报关服务费以外的非法利益。
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保持同行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合法执业、公平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宣传、免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的低廉价格,以及在帐外暗中给付他人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承揽报关业务,必须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对外公布的报关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报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与报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报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雇佣正在其他报关企业从业的报关员。
第二十三条 报关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受雇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违约离职,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关企业从业。
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
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模范遵守本准则,对加快通关速度或提高报关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南省长沙报关协会予以表彰奖励。
报关协会将根据报关单位的经营管理报关质量、报关效率等情况和报关从业人员的业内表现进行考评,对评比出的优秀报关单位和优秀报关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反本《自律准则》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协会在调查属实后,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报关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可以对其重新培训、通报批评、提出警告、开除会籍,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湖南省长沙报关协会章程》和本《自律准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对外公布的报关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报关市场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报关委托协议,侵害委托人利益,对报关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借海关名义向委托人索取财物或向执法人员行贿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向执法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为执法人员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安排宴请、娱乐、旅游或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七)不配合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和报关协会行业管理、情节严重的;
(八)冒用执法机关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各种费用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行业规定、公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自律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自律准则》由湖南省长沙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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