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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 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0/1/6 文章来源: 点击数:7237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

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采购

公告解读

修订背景

  •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

  • 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 新公告关键词

  • “融”

  • 融合检验检疫监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21号公告。

  • “义”  

  • 市场采购贸易定义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 “责”

    • 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经营者

      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 “简”

      • 简化申报适用条件从10种降为5种

        价值最大的前5种逐项申报

        •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二)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 “减”

        • 精减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

          不再要求提供采购商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完整装箱清单、出口商品清单等纸质单证。

        • “通”

        • 市场采购商品信息与海关监管

          通过信息化系统联通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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