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乍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乍得的人员,如有发热、皮疹、关节疼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乍得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尸体骸骨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乍得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