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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日期:2022/11/2 文章来源: 点击数:4441 文章录入:本站编辑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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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3号


 

  
  近日,葡萄牙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葡萄牙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葡萄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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