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口前检疫。 冷处理需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实施。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herri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樱桃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且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樱桃输华资格。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巴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巴方的协助下,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2.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