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发〔2005〕170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我署于2004年10月1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规范统一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试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35号公告),10月20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协助开展规范统一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试行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4〕351号),协助中国报关协会在全国开展了规范统一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的试行工作。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试行几个月以来,预定的4个总体目标已基本实现,即明确了委托双方法律地位和各自责任;为报关员做好“合理审查”、填制报关单准备工作创立了规范统一的提示性范本;为报关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报关员提高执业素质提供了自律性业务支持;为治理报关市场秩序打下一个良好基础。试行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了委托双方的普遍认可。它从申报作业源头规范统一代理报关行为,有效地配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实施,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已对试行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进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经署领导批准对外公告,自2005年5月1日在全国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修订情况鉴于试行格式的栏目设置和文字表述没有原则性问题,因此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一些完善。一取消关区代码,保留11位数的流水号;二改代理报关委托书中第二个括弧中“A、报关查验”为“A、填单申报B、辅助查验”三改“传真电话”一栏为“货物总价”;四用粗黑线将海关“必审项”勾勒出来,并在《填写说明》中做相应解释。二、必审项目不变请各关业务现场接单人员继续按照《关于对规范统一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必审项目的说明》(署监发[2004]351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做好审核。三、新旧格式的并行使用2005年5月1日启用新格式后,试行期间供应的格式仍可并行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四、中国报关协会的供应销售工作仍按原规定、原渠道办理,不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填写说明一、《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报关企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代理报关委托书》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二、《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单位)与报关企业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正文表格和通用条款两大部分。三、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格式,是将两个独立的文件印制在一张A4无碳复写纸上,一式三联,由中国报关协会监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11位阿拉伯数字,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五、双方经办人员应在开始委托报关操作前认真填写格式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并按照格式提示签字、加盖章后生效。六、其中《委托报关协议》正文表格分必填项、补填项。没有标记的各项为必填项,应在签署前填写;表明“*”的各项为补填项,应在本文本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递交海关前填写。七、委托方是关税的纳税人,应承担HS编码的填写责任。但因被委托方业务熟悉,故也可在“其他要求”一栏中委托被委托方帮助填写。八、如遇两种以上的货物在同一票报关单申报时,“主要货物名称”一栏请填写涉税额最多的一种货物品名。九、填写“收到单证情况”一栏时,可用“√”表示收到,否则表示没有收到。十、委托方“其他要求”一栏,是被委托方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和《代理报关委托书》中C、D、E、F项委托事项的进一步描述。被委托方“服务承诺”一栏,是被委托方对能否满足委托方“其他要求”的承诺。十一、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签字笔,字迹工整。涂改处盖章后才能有效。